关于印发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章程(修订)》的通知
发布人: 系统管理员   发布时间: 2013-09-18   浏览次数: 68
 

各院(系)、各部门:

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章程(修订)》经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并严格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9月16

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章程(修订)

第一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教学过程质量管理,建立健全完善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按照国务院令第624号《教育督导条例》的精神,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,配合质量评估处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,主要任务是以服务于学校教学、管理为宗旨,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为目的,以教育教学信息收集为手段,针对教、学、管全过程,开展监督、指导、检查和评估工作,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。

第二章     组织

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实行校、院两级督导制度。学校成立校级教育教学督导团,督导团设团长2名,副团长1-3名,成员若干名。各院(系)成立院(系)二级督导组,成员2-3名。

第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任职条件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,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。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热衷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。

2.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,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和现代教育教学理念;了解中外高等教育状况,视野开阔,思想敏锐,注重教育思想和观念的更新。

3.年龄,原则上男性65岁(含)以下,女性62岁(含)以下,具有教授职称,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。

4. 深入实际,联系师生,与人为善,善于沟通,客观公正,敢于直言。

第五条 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由学校研究批准,并颁发聘书,聘期为两年,可连聘连任。因各种原因教育教学督导不能履行职责时,应及时更换。

第三章     职责

第六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

1.督教。对学校的教学工作,从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到各个具体教学实施环节进行督促、检查和指导。督教包括两方面:一是人才培养目标督导,重点对教学计划进行评估、论证,并针对教学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调研,沟通教与学的联系,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。二是教学过程督导,重点指导和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,尤其是对新进教师进行指导,每人每学年指导12名新进教师,做好“传帮带”工作,注重实效。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中心,对学校教学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、指导和测评,并及时反馈结果。通过对教学过程质量的动态监督和指导,规范课堂教学,促进教学改革,帮助教师树立良好师德和提高教学水平。

2. 督学。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多方位的督促、检查和指导。督学的主要任务:一是通过与学生沟通,对学生学习的主动性、学习方法、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二是督促、指导学生学习,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,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,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。

3.督管。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质量的检查和评估。教育教学督导对教学院(系)、教学管理与服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,参与相关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,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七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制度

1.会议制度

1)每学期召开工作会议3-4次。期初召开工作计划商订与布置会,每月召开工作例会,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。

2)参加学校及院(系)组织的有关教育教学会议。

2.听课制度

 每学期制定听课任务。对学生意见较多的教师或有争议的教学单位、个人进行跟踪听课,了解实情,探讨改进途径。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个学时,每周听课1-2个学时。

3.巡视制度

1)教学巡视。检查教风与学风,检查教学运行情况。

2)考试巡视。检查考风考纪情况,对考试管理做出合理评价。

4.质量监测与反馈制度

督导团在督教、督学、督管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影响或提升教育教学的相关意见和建议,重大问题及时反馈,每2周进行定期反馈,反馈方式可以多种多样。质量评估处整理相关信息,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,及时公布质量监测信息反馈情况。

5.退出制度

教育教学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聘任:
  (一)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,不坚持原则贻误督导工作的;
  (二)聘期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缺席质量评估处组织的活动的;
  (三)年龄超过聘用规定的;

(四)身体不佳,不能胜任工作的。

第五章 工作待遇

第八条 根据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,凡按要求完成督导任务的督导员,学校按照督导津贴1000/月和交通补贴200/月发放酬金,每学期发放1次,每学期按5个月结算。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除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九条 教育教学督导团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质量评估处。

第十条 各单位对教育教学督导的工作要给予支持、配合,对教育教学督导室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、改进。

第十一条 院(系)二级教学督导由各院(系)自行聘任,其工作职责、制度、聘期和待遇等可参考本章程自行制定。

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本章程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。